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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放贷人条例》已提交国务院 企业和个人放贷利率不超基准利率4倍
北京中小企业网
2008年11月17日
 民间借贷“阳光化”指日可待。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昨日透露,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放贷业务的《放贷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制定完成,并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。
  
  刘萍是在出席第二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表态的。不过,她表示,《条例》具体出台时间尚未确定。

  据了解,虽然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“三农”的资金困难,但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、监管缺位、法律地位不确定、风险不易监控,此外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、洗钱犯罪等问题。所以近年来,央行在不断致力于解决民间借贷“阳光化”问题。

  刘萍称,《条例》将让这些民间资本浮出水面,通过公开发放贷款实现资本增值。从而使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题得到有效解决。

  刘萍认为,目前单一依靠银行为主要融资模式已经不能与经济形势相适应,为保证经济平稳运行、解决市场相对的流动性,迫切需要借助民间资本来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。

  据悉,为防范风险,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。

  刘萍表示,该项业务最主要的标准是不能吸收存款,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。这也是“放贷人”与银行的最大区别。

  刘萍告诉记者,在《条例》中,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、机器、设备等不动产,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,把应收账款、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。

  据了解,目前在国内,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。但由于法律的限制,存货、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。

  同样的问题在农村也很普遍,农民主要的财产——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当抵押物。70%的农民贷款只能依靠个人信用获得,大大影响了农民发展相关产业的速度和信心。

  据透露,在贷款利率上,《条例》规定,各放贷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,进行贷款利率上下浮动,但最高利率不能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。“如果一旦发现其放贷操作人员出现违规情况,将取消其从业资格。”刘萍称。

  “《条例》的出台,将使民间借贷资金可以合法开展借贷业务,有利于带动消费,打击高利贷、非法集资等活动。”

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,《条例》的出台将使原来的民间借贷资金变得合法化、规范化,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,并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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